2013年9月13日,范某向寿县某机关请求地下关于寿县某公司职工享用养老安全的相干消息。该机关以为该消息属于团体隐私或许地下能够招致对团体隐私权形成不妥损害的消息和属于法令、律例免予地下的其他情况,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不予地下见告书。范某不服,于2013年10月8日请求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做出了保持的复经过议定定,范某不服,提告状讼。 寿县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以为:按照《中华国平易近国消息地下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干机关关于范某提出的地下该机关在实行职责过程当中制造或许获得的消息的请求,具有依法受理和依法处置惩罚的行政权柄。本案中,因为范某提出的消息地下的内容与范某本身有关,其以领会现实和为查找团体档案为由,其实不符律。该机关作出不予地下见告书现实清晰,符定法式。因而依法采纳范某的诉讼要求。(杨程) |